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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劉柄呈 被   告 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被   告 林秀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應予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 行準備程序。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上開指定期日前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於買受取得系爭土地後至提起本件訴訟之期間, 其因使用系爭土地所享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是否有民法 第259條第3款、第4款之用?如有,應返還之租金利益價 額為何?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抵銷? (二)關於系爭土地上之原有樹木於契約解除後得否恢復原狀?如 否,該等樹木之價額為何(如數量、樹種等,此部分應由被 告李又紅舉證)?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 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主張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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