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阮麗娟
訴訟
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被 告 李又紅
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律師
複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劉柄呈
被 告 創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玲
被 告 林秀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應予調查,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
行準備程序。
二、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於上開指定期日前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於買受取得
系爭土地後
迄至提起本件訴訟之
期間,
其因使用系爭土地所享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是否有
民法
第259條第3款、第4款之
適用?如有,應返還之租金利益價
額為何?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或抵銷?
(二)關於系爭土地上之原有樹木於契約解除後得否恢復原狀?如
否,該等樹木之價額為何(如數量、樹種等,此部分應由被
告李又紅舉證)?被告李又紅就此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
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主張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