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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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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景文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