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明科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景文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