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林宛儒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吳恆輝律師 一、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原告與被告黃志豪、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係就本院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261號業   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沙交簡附   民字第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前於民國   105年12月21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時,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73,730元,   此部分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裁判   費;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於106年3月27日經移送本院民事庭   後,原告復於106年6月13日具狀擴張其請求及聲明被告應連   帶給付之金額為7,998,945元,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中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即25,215元部分,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