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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契約期限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中旅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106年度重訴字 第277號變更契約期限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70,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 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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