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發福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原告與
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
國106年10月11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9,862,
883元(計算式:15,299,890元+4,562,993元=19,862,883元)
,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4,562,993元部分,應繳納
裁判費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