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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發福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 國106年10月11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9,862, 883元(計算式:15,299,890元+4,562,993元=19,862,883元) ,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4,562,993元部分,應繳納 裁判費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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