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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福水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6,453元 (計算式:13,386,866+4,119,587=17,506,453),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