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福水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6,453元
(計算式:13,386,866+4,119,587=17,506,453),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