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坤山
被
上訴人 王信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年
5月26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