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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山 被上訴人  王信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0年 5月26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81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