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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錡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滄 被 上訴人 波飛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8年1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於108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 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