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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   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   告 陳娜慧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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