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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拾 叁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 萬6, 42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萬9,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