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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被 上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被 上訴 人 許祈文 被 上訴 人 王淑真 被 上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7,500元,應徵裁判費183,13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1 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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