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旭
被
上訴 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被 上訴 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被 上訴 人 許祈文
被 上訴 人 王淑真
被 上訴 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7,500元,應徵
裁判費183,13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1
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