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華
原 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 告 許祈文
王淑真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林國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坐落及權利範圍欄關於「福興段」記載,均應
更正為「福星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