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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   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   告 許祈文       王淑真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坐落及權利範圍欄關於「福興段」記載,均應 更正為「福星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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