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騰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彭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陳亭熹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全盈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鋒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
在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應具狀並檢附事證說明
系爭片材遭客戶退貨,該客戶是
裝放何種食品?溫度為何?裝放多久時間後產生霧氣?
二、
兩造應說明系爭片材遭退貨後,雙方進行討論處理過程(如
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有無就尚未出貨的系爭片材(含成
品及半成品)進行防霧功能測試?測試方法為何?又被告何
以同意原告退貨並抵銷積欠的貨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