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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騰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彭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珂律師       陳亭熹律師       陳德弘律師 被   告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全盈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鋒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 在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應具狀並檢附事證說明系爭片材遭客戶退貨,該客戶是 裝放何種食品?溫度為何?裝放多久時間後產生霧氣? 二、兩造應說明系爭片材遭退貨後,雙方進行討論處理過程(如 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有無就尚未出貨的系爭片材(含成 品及半成品)進行防霧功能測試?測試方法為何?又被告何 以同意原告退貨並抵銷積欠的貨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