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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桓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鶯 被   告 張雲翔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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