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桓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秋鶯
被 告 張雲翔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