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保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賴玉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580 號詐欺等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