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
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保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賴玉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580 號詐欺等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