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
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被 告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保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賴玉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先前以
本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由臺中地方檢察署
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遂
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訴訟近期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