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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保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賴玉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先前以本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由臺中地方檢察署 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遂 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刑事訴訟近期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