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
代理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被 告 耕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桂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李玲玲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吳丁山
訴訟代理人 蕭翠芳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訴訟代理人 鄭雪卿
訴訟代理人 蕭進平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
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
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
繕本送
達
對造:
㈠本件
原告之訴之聲明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90年
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819號地價稅行政執行事件,於105 年12
月14日所製作,分配
期日105 年12月20日如附件所示之分配
表,其中分配表1 被告所受分配次序4 、第一順位
抵押權分
配金額7500萬元,及分配表2 被告所受分配次序4 、
執行費
用60萬元及次序5 、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514萬7160
元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應將所剔除之金額依法分配
予原告等其他
債權人。」,
惟依本院卷一第16至18頁所示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所示,本件
原分配表所列計分配予被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即
分配表1 序號4 、分配表2 序號5 )分別為9,852,840 元、
61,119,724元,
非如聲明中所列之7500萬元、6514萬7160元
,事涉本件審理之範圍究應為分配表
異議之訴,抑或包含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之訴。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
分配表之異議權,
乃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
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
押權登記之訴,其等訴訟標的均不同,而此為處分權之範圍
,仍應請原告具體表明。
㈡又本件如係分配表異議之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
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782號判決
要旨參照)。是本
件請原告併陳報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以確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利於被告防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