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耕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桂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李玲玲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吳丁山 訴訟代理人 蕭翠芳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訴訟代理人 鄭雪卿 訴訟代理人 蕭進平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6日下午3 時 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繕本送 達對造: ㈠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90年 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819號地價稅行政執行事件,於105 年12 月14日所製作,分配期日105 年12月20日如附件所示之分配 表,其中分配表1 被告所受分配次序4 、第一順位抵押權分 配金額7500萬元,及分配表2 被告所受分配次序4 、執行費 用60萬元及次序5 、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6514萬7160 元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應將所剔除之金額依法分配 予原告等其他債權人。」,依本院卷一第16至18頁所示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所示,本件 原分配表所列計分配予被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即 分配表1 序號4 、分配表2 序號5 )分別為9,852,840 元、 61,119,724元,如聲明中所列之7500萬元、6514萬7160元 ,事涉本件審理之範圍究應為分配表異議之訴,抑或包含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 分配表之異議權,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 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塗銷抵 押權登記之訴,其等訴訟標的均不同,而此為處分權之範圍 ,仍應請原告具體表明。 ㈡又本件如係分配表異議之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 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 件請原告併陳報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以確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利於被告防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