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