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