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極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勇任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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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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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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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 │105年9月5日 │184,176元 │ED0000000 │ │
│ │林鳳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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