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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張雅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偉碩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105年11月10 │4,050元 │KD0000000 │ │ │ │ │路分行 │日 │ │ │ │ ├──┼─────────┼─────────┼──────┼──────┼──────┼──┤ │002 │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5年11月15 │14,700元 │PB0000000 │ │ │ │ │屯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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