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劦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榮旗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
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號碼為ZE0000000,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ZF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
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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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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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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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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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宏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5年9月10日│50,408元 │ZE0000000 │ │
│ │陳建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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