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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劦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號碼為ZE0000000,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ZF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 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鑫宏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5年9月10日│50,408元 │ZE0000000 │ │ │ │陳建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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