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美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銘隆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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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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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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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億全方位營造有限│105年12月30 │106年1月1日 │1,000,000元 │TH359543 │ │
│ │公司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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