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致中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105年12月27 │100,000元 │CM0000000 │ │
│ │台中分行王祐德 │台中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