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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三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譓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1 │2500│ │ │ │ │ │ │0 │ │ ├──┼───────────────┼──────────────┼───┼────┼───┤ │0002│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1 │2500│ │ │ │ │ │ │0 │ │ ├──┼───────────────┼──────────────┼───┼────┼───┤ │0003│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1 │2500│ │ │ │ │ │ │0 │ │ ├──┼───────────────┼──────────────┼───┼────┼───┤ │0004│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4 │1 │2500│ │ │ │ │ │ │0 │ │ ├──┼───────────────┼──────────────┼───┼────┼───┤ │0005│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5 │1 │2500│ │ │ │ │ │ │0 │ │ ├──┼───────────────┼──────────────┼───┼────┼───┤ │0006│三聖廢棄物清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6 │1 │2500│ │ │ │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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