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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宇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佑昕精密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106年6月6日 │87,000元 │TCB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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