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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6年10月23日聲請除權判決時 ,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迄至本院審理 時,仍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7月25日│156,255元 │JA0000000 │ │ │ │湯麗昭 │ │ │ │ │ │ ├──┼─────────┼──────────┼──────┼──────┼──────┼──┤ │002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6月25日│156,256元 │JA0000000 │ │ │ │湯麗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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