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茂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美玲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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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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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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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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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6年4月25日│467,307元 │AC0000000 │ │
│ │司 伍倫言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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