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莊宏德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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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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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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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欣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至9813 │498│4980│ │
│ │ │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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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欣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5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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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欣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至30705 │49 │4900│ │
│ │ │ │ │0 │ │
├──┼───────────────┼──────────────┼───┼────┼───┤
│0004│欣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8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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