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
代理人 白智榮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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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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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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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5年7月8日 │3,404元 │NGA0000000 │ │
│ │張火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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