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李鷦涌
相 對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
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5日以106年度司
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並以本院106年9
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誤本院106年
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即第18638號支付命令
)駁回
債權人聲請部分,而僅就該駁回部分
予以核發支付命
令,係屬違誤為由,遂將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
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異議人於106年12月
20日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未逾
上開不變
期間,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釋
明及補正資料業已提出,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
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
即
債權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容為合乎法理
、程序,
惟本院司法事務官竟以原裁定將前開106年9月30日
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
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予以撤銷,顯屬有誤,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之廢棄等語。
三、按
督促程序之聲請成立要件,除管轄及聲請程序於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第511條設有特別規定外,其餘成立要件則與訴
訟程序相同,是聲請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該項裁定如係不宣示之裁定,
經公告或送達後,為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
法官,始受其羈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甚明。
四、
經查:異議人於106年7月12日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業
已載明詹政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肇事車輛之車主
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而詹政憲當時係駕駛該公司之
車輛執行職務,依法詹政憲與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2人
應連帶負責,爰依法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等語。雖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後,異議人始於106年8月
1日具狀補正用以證明該肇事車輛車主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
限公司之事證資料。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所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駁回裁定係於103年8月2日送達異議人,依
上開規定,該駁回裁定於
斯時始生羈束力,而異議人已於該
駁回裁定生效前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是異議人既已於前開駁
回聲請之裁定送達前補正程式之欠缺,
縱有逾期補正之情形
,其補正仍屬有效。況經本院進一步查詢之結果,肇事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登記之車主確為相對人捷鵬消防
有限公司之事實,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
可稽。遂
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並以本
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及此,逕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為由,
而駁回異議人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請求部分之聲請,
尚有未洽,及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對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聲請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
理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
令卷、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卷,查明屬
實。
五、
嗣本院司法事務官遂依據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
定內容,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
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捷鵬
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本屬適切,惟本院司法事務官將
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誤
解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然查
,異議人(即債權人)當初僅就其聲請支付命令而遭駁回之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故本院106年度事
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依法僅得就聲明異議部分為判斷,始
為正當,且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亦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
41號民事裁定更正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查明在案,並有民事
裁定書1紙
附卷可稽,
足徵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誤解上開106年
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遂原裁定將本院於106年9
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
顯有違誤。
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誤認本院106年度事聲字
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原裁定廢棄」為「本院106年度
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遂逕自將本院106年
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
即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六、另異議人聲明異議狀固記載相對人詹政憲、捷鵬消防有限公
司2人,惟其異議之意旨內容皆係針對原裁定,而該民事裁
定之相對人僅有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故本裁定當事人欄僅列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