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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事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李鷦涌 相 對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5日以106年度司 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並以本院106年9 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誤本院106年 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即第18638號支付命令 )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而僅就該駁回部分予以核發支付命 令,係屬違誤為由,遂將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 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異議人於106年12月 20日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上開不變 期間,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釋 明及補正資料業已提出,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 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 即債權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容為合乎法理 、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竟以原裁定將前開106年9月30日 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 人)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予以撤銷,顯屬有誤, 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之廢棄等語。 三、按督促程序之聲請成立要件,除管轄及聲請程序於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第511條設有特別規定外,其餘成立要件則與訴 訟程序相同,是聲請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該項裁定如係不宣示之裁定, 經公告或送達後,為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 法官,始受其羈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甚明。 四、經查:異議人於106年7月12日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業 已載明詹政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肇事車輛之車主 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而詹政憲當時係駕駛該公司之 車輛執行職務,依法詹政憲與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2人 應連帶負責,爰依法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等語。雖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核發支付命令後,異議人始於106年8月 1日具狀補正用以證明該肇事車輛車主為相對人捷鵬消防有 限公司之事證資料。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7月28日所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駁回裁定係於103年8月2日送達異議人,依 上開規定,該駁回裁定於斯時始生羈束力,而異議人已於該 駁回裁定生效前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是異議人既已於前開駁 回聲請之裁定送達前補正程式之欠缺,縱有逾期補正之情形 ,其補正仍屬有效。況經本院進一步查詢之結果,肇事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登記之車主確為相對人捷鵬消防 有限公司之事實,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遂 於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並以本 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及此,逕以異議人未依限補正為由, 而駁回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對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請求部分之聲請,尚有未洽,及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對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聲請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 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 令卷、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卷,查明屬 實。 五、本院司法事務官遂依據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 定內容,於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民事 裁定(即支付命令)准許異議人(即債權人)對相對人捷鵬 消防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本屬適切,惟本院司法事務官將 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誤 解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然查 ,異議人(即債權人)當初僅就其聲請支付命令而遭駁回之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故本院106年度事 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依法僅得就聲明異議部分為判斷,始 為正當,且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亦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 41號民事裁定更正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查明在案,並有民事 裁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徵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誤解上開106年 度事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遂原裁定將本院於106年9 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 顯有違誤。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誤認本院106年度事聲字 第141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原裁定廢棄」為「本院106年度 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全部廢棄」,遂逕自將本院106年 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 即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六、另異議人聲明異議狀固記載相對人詹政憲、捷鵬消防有限公 司2人,惟其異議之意旨內容皆係針對原裁定,而該民事裁 定之相對人僅有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故本裁定當事人欄僅列 相對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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