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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相 對 人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 予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3,000元,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二千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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