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基峯
相 對 人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仲
裁判斷准
予
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3,000元,而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二千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