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
聲請人 陳良岡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部分,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茲限再審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