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陳良岡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茲限再審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