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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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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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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陳佳容(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相對人 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倩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佳容、陳美玲為再審聲請人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某甲與前妻某乙(已死亡 )生有子女某丁、某戊與後妻某丙生有子某己。設某甲、某 丙、某己(原告)與某丁、某戊(被告)因財產糾紛涉訟, 訴訟進行中,某甲死亡,則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 人即某丙、某己為之。屬於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某丁、某戊 ,關於原應承受某甲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 關係而不存在」,此有最高法院63年度第4 次民庭庭推總會 議決議(三)可資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對本院106 年度勞 簡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後,於107 年1 月22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訴訟程序依法當然 停止。再審聲請人之繼承人為陳倩姿、陳佳容及陳美玲,亦 有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107 年5 月9 日高市美濃戶字第10 770145600 號函附再審聲請人親屬之戶籍登記簿及戶籍資料 等影本在卷可稽。因陳倩姿、陳佳容及陳美玲迄今未聲明承 受訴訟,且陳倩姿乃再審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再審相對人 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為憑,參諸上開說明,應認再審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陳倩姿原應承受再審聲請人之訴訟上地位,因無 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佳容、 陳美玲為再審聲請人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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