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
聲請人 陳佳容(即陳良岡之
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
再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