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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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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陳佳容(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相對人 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 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 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5 日 、11日分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再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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