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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鄭有茹 相 對 人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9 月20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616E794)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 9 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 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於107 年9 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0月29日中市 勞資字第1070064287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案號2616E794號勞資 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 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 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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