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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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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高嘉華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澄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昱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應補列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19頁,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已記載「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顯見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位漏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故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補列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