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陳南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