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陳南同
訴訟
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佳詠即靖成科技企業社、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6,4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