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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張愷銘 被   告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47, 002 元、提繳140,849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關於財產權上之請 求487,85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另請求非自願離 職證明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290元,尚不足 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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