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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愷銘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