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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劉永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 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自106年1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財產上請求,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開立自願離職證 明書正本予上訴人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合計應徵6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