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劉永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
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自106年1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財產上請求,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
正本予上訴人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合計應徵6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