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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陳里靜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赫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汨杰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向本院陳 報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本件原告業務侵占案件之偵查進 度及結果,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