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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王勝源 原告與被告金益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具狀擴張其第一項聲明為新台幣(下同)68 ,208元,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46,800元部分,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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