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邱朝相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被   告 一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妤 訴訟代理人 陳光盛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之平均工資為何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