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屋馬國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馷宸即林相緗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慧婷間職業災害請求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5,616元【(1,497,250-274,241)+482,607=
1,705,616】,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