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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請求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屋馬國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馷宸即林相緗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慧婷間職業災害請求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5,616元【(1,497,250-274,241)+482,607= 1,705,6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