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義煥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