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戊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義煥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9,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68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