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張馨云
原 告 孫家惠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雋佑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8列「預告
期間工資」等文字應予
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
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