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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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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張馨云 原   告 孫家惠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8列「預告期間工資」等文字應予 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