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仁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0,37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