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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凱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0,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