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青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素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育騰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0,066元(計算式455,634元+54,432元=510,066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