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邱德福
被 告 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順地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2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宣示
言詞辯論終結,
惟本件關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8年6月20日保普老字第1086008099
0號函內覆本院內容尚有向該局釐清之必要;另就被告
抗辯
原告領取年節獎金之情形,仍有調查之必要,而須再開言詞
辯論。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