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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邱德福 被   告 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地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2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件關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8年6月20日保普老字第1086008099 0號函內覆本院內容尚有向該局釐清之必要;另就被告抗辯 原告領取年節獎金之情形,仍有調查之必要,而須再開言詞 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